意見內容

【主旨】校方對於意見信箱的回應標準?

【內容】

<p>雖然行政院對人民陳情案的管理要點中有名載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得不予處理。<br>但有校園意見信箱中有部分案件很明顯的是原單位的回應中有明顯不合法規之處,或是相同案件被找出其他不合法規之證據所以被再次提出。<br>結果承辦單位的確以 "已多次回覆" 為由而不予處理,這讓人十分質疑校方對於意見信箱的回復標準為何?</p><p>先前的回復不合法也可以用已多次回復為由而不再回復嗎?<br>被提出新的事證,證明程序違法,也可用已多次回復為由而不再回復嗎?</p><p>這樣是否等同於暗示各單位同仁,日後再回復案件的時候可以隨意回復,無論是回應避重就輕甚至做違法解釋都無所謂,<br>就算後續再必提出檢討,反正只要有回復過就可以拒絕受理?</p><p>秘書室作為最上層統整與派發案件的單位,其腳色究竟是單純的傳遞案件而已,還是同時肩負督導之責?<br>在案件回復方面有沒有任何的標準或是任何仲裁的單位?</p>

【時間】2021-05-15 15:52:14

處理結果

【單位】總務處

【內容】

【時間】2021-05-24 13:35:09( 於 2021-05-27 09:45:03 完成審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