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主旨】關於二坪校區停車規劃,總務處回答明顯違法

【內容】

<p>關於新修正之二坪校區停車規劃,總務處之公告以及於意見信箱中之回復明顯違法。</p><p>1. 109年以前之停車證申請載明二坪校區學生停車以第三停車場為 "優先",優先二字在法律上之解釋並非強制,<br>而110年4月13日修正之版本改為 "限停第三、第四停車場",變更為強制限制停放位置,明顯於繳費時所規畫之停車權益不同,<br>文字於法律上之效力有明確的定義,並非總務處自己說了算,煩請貴單位依法行政。</p><p>2. 既然舊法明定第三停車場僅為 "優先" 而非 "限制",代表若申請109年停車證之學生以及工作人員車輛若停放於第三、第四停車場以外之車位並無違規,但總務處於110/4/29所發布之全校公開信件卻載明:"公告領有工作人員或學生等兩類汽車停車證者,自110年5月17日(一)起,二坪山校區以第三、四停車場為其汽車停放區域,違規停放者以違停相關規定處置。" 更是明確違反109年以前所載明之相關辦法,明顯違法行政。</p><p>3. 根據 "國立聯合大學行政會議設置辦法" 第二條所載明:「如提案與學生之學業、生活、獎懲等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而根據修訂新版停車管理辦法的110年4月13日第146次行政會議之簽到單可知該次會議根本沒有學生代表出席。除非學校認為學生車輛停放、以及車輛違停之處理與學生之生活與獎懲無直接相關,否則此次會議所修訂之停車辦法明顯違法,後續所做出之所有公告以及執行亦為違法行為。</p><p>4. 對於停車辦法違法之意見,總務處卻回以 "參考其他大學甚有未開放學生汽車進入校園情形",明顯避重就輕規避其違法行為之事實。此外,若以總務處之模式思考,參考其他大學亦有許多大學在停車位數量不足申請數量之情況下開放學生車輛申請入校且未限制學生車輛停放區域,為何本校不跟進?總務處應提出不參考此辦法之緣由。甚至絕大部分學校並未開放校職員機車進入校園,本校卻開放大量教職員機車入校,不但與大部分學校之規範相違背,更嚴重危害學生於校內之用路安全。學生安全永遠是遠比教學與行政更應優先考量與處理之事項,為何長時間以來卻未處理?</p><p>上述事項,煩請總務處明確依據本國法律解釋,切勿再自行創立法律新解。</p>

【時間】2021-05-10 21:28:09

處理結果

【單位】總務處

【內容】

【時間】2021-05-13 16:54:51( 於 2021-05-14 14:04:49 完成審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