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主旨】勞工特休事宜

【內容】

您好:<div>一、據報,貴校之部分工時勞工今(110)年度已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可見貴校對於勞工同仁日漸重視,可謂現今企業之楷模!惟有些許部分仍有些小瑕疵,故提請相關單位說明。 </div><div><br></div><div>二、貴校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之簽約方式為週年制,據了解,貴校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核給日為歷年制,請問如此之安排是否有不妥之處? </div><div><br></div><div>三、貴校許多勞工因其工作性質關係而無法於年底將特別休假安排完畢,又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據了解,貴校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並無規劃未休假工資申請,請問貴校是否應為部分工時勞工完整制定一套申請未休假工資之流程,而非強制安排休假,以維護勞工同仁權利?</div>

【時間】2021-11-23 10:12:24

處理結果

【單位】總務處

【內容】

【時間】2021-12-01 12:40:29( 於 2021-12-09 16:20:17 完成審稿 )